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1篇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 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2篇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 、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 、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 1 )初中升高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 2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
( 3 )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 4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 5 )学生体格检查表;
( 6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3、学校应按国家规定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按要求逐学期和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政教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就读的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4、学籍表、学生档案、、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5 、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6 、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考勤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末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到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2、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3、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政教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政教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政教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4、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四、休学和复学
1、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
2、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3、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 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学籍。
4、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5、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教育局审批后,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
6、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五、转学
1 、转入
凡符合教育局规定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 1 )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育局申请转学,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 2 )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 3 )转入后须填写转学生协议书,如违反协议立即清退。
( 4 )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 5 )手续不全或无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 、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申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处、政教处、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六、退学、开除
1、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政府的证明,由教务处、政教处审查,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2、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教育局批准备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七、升级、跳级、留级
1、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2、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3、 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4、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学生确因学习成绩太差,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留级学生数须控制在年级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下。对留级的学生,须由学校出具留级证明。证明中应有校长签字,经教育局批准。学生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八、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会考。 当年尚未进行会考的科目,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 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毕业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体育课由各校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按照《广东省中学生体育课成绩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试。 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高一会考地理,高二会考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高三会考政治、语文、数学。会考的考试科目由省统
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计和报告成绩。考查项目由市统一命题,县(区)学校组织实施。
2、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具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考者,经校长批准,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会考。
3、学期、学年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和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补考后随班升级。
4、毕业会考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 会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利用选修课的课时补修不合格的学科。补修后,参加下一年度该学科的会考。 考查项目补考,由学校组织,当年进行。
5、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100分为满分。毕业会考成绩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6、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考者,经校长批准,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会考。
7、学期、学年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和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补考后随班升级。
8、毕业会考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 会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利用选修课的课时补修不合格的学科。补修后,参加下一年度该学科的会考。 考查项目补考,由学校组织,当年进行。
9、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表现、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会考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合格和毕业年级缺考者,不能留级重读,只发肄业证书。
10、选修课结业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
九、奖惩
1、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2、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3、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经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4、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政教处报校长审批, 并通知家长。
5、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注册,编列正式学号,报县教育局审批。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普通高中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班主任变换时,应予移交。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以备查考。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办理有关转学手续,并送交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原学校保留学籍卡副本)。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三、休学、复学、辍学、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学校审查属实后,由江阴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5、高中阶段学习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可允许学生退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毕业
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五、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记入学籍档案,填写《学生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
对严重违反学校、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并依据士华高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因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发生人员变动时,各年级部均需向教务处及时上报,由教务处向校长室汇报,经教学校长和校长审核确认。在此过程中各项费用(学费、书代费等)需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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