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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公司章程

实用范文 2022-05-13 点击: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工商局公司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商局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有以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工商局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工商局公司章程

  总   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职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人议由董事长召集和方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监事会

  1、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   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五)公司董理、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各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乐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呈、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工商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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