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推进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公司推进复工复产的通知
金桥开发区,各镇、街道,辖区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呼防组发〔2020〕1号)精神,采取分类有序,简化程序的办法,统筹抓好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做到“两手抓两不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上企业”(未处于商业楼宇中,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院落)以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赛罕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赛防指通〔2020〕48号)有关要求,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工复产。
二、人员聚集风险较大的棋牌室、电影院、游艺游戏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健身馆、室内游泳馆、培训机构、会议展览等文体娱乐经营企业一律暂缓复工。
三、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和企业行政办公机构,如未处于商业楼宇中,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院落,将复工复产备案资料(包含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返工员工登记表和返工人员调查总表)经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送至所属的金桥开发区,各镇、街道进行备案后,即可复工复产。
四、在商业楼宇办公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文体娱乐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和企业行政办公机构,将复工复产备案资料(包含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返工员工登记表和返工人员调查总表)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提交给楼宇管理处(或者物业公司)进行备案后,即可复工复产,楼宇管理处(或者物业公司)每日登记汇总后交由相关镇(街道)。
五、临街餐饮服务企业,将复工复产备案资料(包含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返工员工登记表和返工人员调查总表)经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送至所属的金桥开发区,各镇、街道进行备案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通过后,即可复工复产。疫情结束前一律暂停堂食服务,只得提供外卖服务,并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分类分级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七、金桥开发区,各镇、街道和社区要对辖区已复工复产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八、请各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六个到位”即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防控方案制定到位,联动防控机制到位,安全工作确认到位,防控措施准备到位,企业职工排查到位。
九、百货商场复工事宜,由企业报赛罕区企业复工复产组一事一议。
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相关问题咨询,可联系赛罕区企业复工复产组及相关地区。
特此通知。
公司推进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2月19日省政府推动房地产业、建筑行业和对外承包工程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专题调度会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赣府明〔2020〕2号)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现就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科学有序组织复工复产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复工复产和健康发展高度重视,2月19日,省长、省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易炼红主持召开推动房地产业、建筑行业和对外承包工程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专题调度会,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推动房地产业、建筑行业和对外承包工程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产业关联度大、投资拉动效应大、财政贡献大,吸纳就业数量大,有效应对疫情,实现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全年目标任务完成。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有效应对疫情实现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专题调度会精神上来,以等不起、慢不得、坐不住的紧迫感,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坚决把疫情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影响降到最小。
二、明确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一)分区分级复工复产。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疫区风险等级,分区抓紧推动建设项目复工开工,房地产售楼部和经纪机构开门营业。低风险的县(市、区)原则上要立即复工,做到应复尽复,2月底要全面复工到位;中风险和高风险的县(市、区)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有序有力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列出清单,明确节点,做好各项复工准备,做到“成熟一个,复工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率先复工。对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要督促尽快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防疫措施。房地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省、市、县(区)疫情防控及《关于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复(开)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20〕5号)要求,共同做好复工复产物资保障、人员管理、卫生消毒、聚集管控、知识宣传、信息报送、疫情处置等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要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抓紧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制定“一城一策”工作方案。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着力稳销售、稳价格、稳供给、治乱象、防风险、建机制。要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目标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动态监测,保持房地产销售和价格平稳。要指导督促房地产企业制定周密的销售方案,合理设置出入口、人员保持安全合理距离、采取测温、加强消毒等措施。疫情期间,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搞集中看房、集中开盘、集中抽奖、打折促销等可能造成的人员聚集的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运用线上营销、预约看房、“一对一”服务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
(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项目复工开工前企业要认真开展“五个一”安全检查,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一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对标梳理、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次反“三违”集中行动,做到疫情防控到位、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切实消除管理盲区,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五)营造良好政务环境。要简化复工复产手续,落实好省防疫指挥部关于各类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要求,不得设置有碍复工复产的审批、备案和核准等程序。要充分利用“赣服通”企业复工复产专区,实行不见面快捷办复工复产手续。严格控制对企业和项目的检查,除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检查外,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到企业和工地现场检查。
三、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复工复产
(一)用好用足支持政策。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省政府、省直单位出台了社会保险、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就业创业、金融、土地、公积金等多方面的支持政策,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收集整理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宣传解读,增强“化危为机”意识,帮助企业享受复工复产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切实提升企业惠及面和获得感。
(二)协调落实要素保障。要保障防疫物资供应,对企业自行解决防疫物资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为企业复工提供口罩、体温探测仪、消毒水等必备防疫物资。要协调有关部门保障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材供应。对企业招工困难的,要主动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做好用工对接。对员工因交通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岗的,要帮助协调解决。
(三)理顺费用和工期计算规则。要认真落实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赣建价〔2020〕2号),妥善处理疫情影响期间取费和工期计算有关问题,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建立挂点帮扶制度。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建立领导和干部与企业结对帮扶制度,向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和企业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协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困难,保障复工复产条件,服务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和项目尽快复(开)工建设。
(五)加强调度指导。实行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建筑工地复工开工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各设区市(含赣江新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安排专人担任联络员,每周二、周五16:00前将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建筑工地复工开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2),分别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监管处。全省复工复产情况每周通报。省厅将不定期对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各地住建(房管)部门要落实突发情况报告制度,如发现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及时将人员处置情况和采取的应急防控措施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及省厅。
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人:万良文,0791-86228076,传真:0791-86218580,邮箱:12932601@qq.com。
厅建筑监管处联系人:刘瑞金,0791-86230061,传真:0791-86291594,邮箱:421686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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