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村民自理自治章程

村民自制章程的含义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也可以说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被形象地称为村民自治的“小宪法”。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
村民自治章程(精选8篇)
在当下社会,章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村民自治章程(精选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村民自治章程1
总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村民自治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2021村民自理自治章程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乡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村民自理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村村民(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级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加强村党支部、村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下,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积极发挥社会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待遇。
三、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计生服务活动室。布置避孕区具橱和人口计生图书角,并发挥宣传服务功能。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女组长的建设,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把计划生育政策、管理、监督交给群众,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村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召开民主听证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评议。
六、完成镇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六条村委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一名主任(可指定一名村副主任分管计生工作,并担任主任),成员主要包括服务员、协会专职副会长,负责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掌握本村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做好账、卡、册、表的登记、填报工作、生育指标报批工作。
三、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与发放工作,向育龄群众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
四、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生殖保健工作,指导育龄人员落实好避孕措施。
五、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组织中心长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产、生活等服务活动。
七、发挥好计生协会、会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加计划生育活动。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季度要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汇报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馈村民提出的建议和合理的要求。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或修改《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二、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生殖健康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身边育龄群众的婚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馈。
四、做计划生育的带头人,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周围群众。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村各种计生活动。
五、自觉履行自己职责,摸清执行村里的各项规定,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学习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做文明村民和文明家庭。
二、向群众宣传国家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生产科技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积极参与村民自治,了解、反映群众的意愿、要求,协助村委会改进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计生女组长的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开展面对面教育和咨询,组织户内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双情检测”,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指导育龄妇女认识和使用避孕药具。
三、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育龄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引导育龄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五、群众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帮助寻找致富门路。
六、当好妇女主任的参谋和助手。
七、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
第三章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村民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合法夫妻有权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并获得相关的保健常识。
五、有权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七、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诉讼。
八、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村民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前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居住的,应于3日内报知村计生管理员,签订管理合同;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村委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奖励扶助措施
第十二条奖励扶助措施
一、二女扎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在县发给奖励和节育补助费的基础上,村给予奖励100元。
二、独生子女、二女户女儿考入大学本科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200元;考入研究生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元。
三、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权利。
四、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实行计划生育模范家庭,并由村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违规处罚条例
一、违反本章程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模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享受过的村委会发给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取消其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的承包权,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的承包权,同时,每缺一期给予警告。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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